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蔡碧仲
涂愛紳陳鼎文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 良駒 、甲○○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等罪,前經本院認為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其等羈押期間即將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兆慶
法官廖政勝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