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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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26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96年度促字第151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又本件並
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各款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程序之
適用,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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