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正展 律師右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三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裁定並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本院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當庭宣示被告乙○○、甲○○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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