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乙○○
丁○○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
張寧洲 律師右二人複代理人 李奇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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