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七號
原告乙○○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
(二)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