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宗森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宗森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宗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檢送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聲請書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案件之宣告刑、偵查機關年度案號、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之記載部分有誤,均應予更正如本件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就各該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機關及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判決││號│││日期│├─────┬───┼─────┬───┤││││││法院及案號│日期│法院及案號│日期│├─┼──┼──────┼───┼───────┼─────┼───┼─────┼───┤│1│加重│有期徒刑九月│100年│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101年│臺灣高等法│101年│││竊盜││12月│院檢察署101年│方法院101│5月│院101年度│6月│││││18日│度偵字第2330號│年度易字第│22日│上訴字第17│27日││││││第4328號及追加│358號、101││24號│││││││起訴101年度偵│年度訴字第│││││││││字第7853號│173號││││├─┼──┼──────┼───┼───────┼─────┼───┼─────┼───┤│2│加重│有期徒刑十月│100年│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竊盜││12月││││││││││18日││││││├─┼──┼──────┼───┼───────┼─────┼───┼─────┼───┤│3│加重│有期徒刑十月│100年│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竊盜││12月││││││││││22日││││││├─┼──┼──────┼───┼───────┼─────┼───┼─────┼───┤│4│加重│有期徒刑七月│100年│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竊盜││12月││││││││││28日││││││├─┼──┼──────┼───┼───────┼─────┼───┼─────┼───┤│5│加重│有期徒刑九月│100年│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竊盜││12月││││││││││30日││││││├─┼──┼──────┼───┼───────┼─────┼───┼─────┼───┤│6│加重│有期徒刑九月│101年│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竊盜││1月││││││││││8日││││││├─┼──┼──────┼───┼───────┼─────┼───┼─────┼───┤│7│教唆│有期徒刑三月│101年│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1年│││偽證││2月│││││7月│││││8日│││││23日│├─┼──┼──────┼───┼───────┼─────┼───┼─────┼───┤│8│竊盜│有期徒刑六月│100年│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101年│臺灣板橋地│101年││││,如易科罰金│10月│院檢察署101年│方法院101│6月│方法院101│7月││││,以新台幣一│9日│度偵字第8466號│年度簡字第│26日│年度簡字第│16日││││千元折算一日││、第8866號│4045號││4045號││├─┼──┼──────┼───┼───────┼─────┼───┼─────┼───┤│9│竊盜│有期徒刑六月│100年│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如易科罰金│12月│││││││││,以新台幣一│3日│││││││││千元折算一日│││││││├─┼──┼──────┼───┼───────┼─────┼───┼─────┼───┤│10│毒品│有期徒刑四月│101年│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101年│臺灣板橋地│101年│││危害│,如易科罰金│1月│院檢察署101年│方法院101│6月│方法院101│7月│││防制│,以新台幣一│10日│度毒偵字第2778│年度簡字第│29日│年度簡字第│19日│││條例│千元折算一日││號│4189號││4189號││├─┼──┼──────┼───┼───────┼─────┼───┼─────┼───┤│11│侵入│有期徒刑八月│100年│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101年│臺灣高等法│101年│││住宅││12月│院檢察署101年│方法院101│5月│院101年度│7月│││竊盜││17日│度偵字第3911號│年度審易字│11日│上易字第15│24日│││││││第864號││96號││├─┼──┼──────┼───┼───────┼─────┼───┼─────┼───┤│12│侵入│有期徒刑八月│100年│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住宅││12月││││││││竊盜││17日││││││├─┼──┼──────┼───┼───────┼─────┼───┼─────┼───┤│13│竊盜│有期徒刑五月│100年│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101年│臺灣板橋地│101年││││,如易科罰金│12月│院檢察署101年│方法院101│6月│方法院101│7月││││,以新台幣一│16日│度偵字第9943號│年度易字第│29日│年度易字第│26日││││千元折算一日│││1629號││1629號││├─┴──┴──────┴───┴───────┴─────┴───┴─────┴───┤│備註:││1.附表編號1至7所示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58號、101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八月。││2.附表編號8至9所示案件,業經本院101年度簡字第404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864號判決應執行刑為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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