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2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6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嘉琪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陳嘉琪之前科紀錄應更正為「陳嘉琪於民國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9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8109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前開緩刑業經撤銷,經與前開二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2年9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嘉琪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被害人 吳凱彬 所管領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況其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素行非佳,竟仍不知悛悔,復犯本件之罪,顯見先前刑之宣告、執行對其均未生警惕效果,惡性非輕,堪認其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故為導正其不當行為,應延長其矯正期間,並參酌前案所宣告之刑,本件自不宜再以罰金或拘役等較低刑種量處;兼衡其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小康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偵卷第3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6754號被告陳嘉琪女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嘉琪於民國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8109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2年4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未知悛悔,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年1月17日11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全家便利商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飲料架上之鮮奶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78元),並置放於嬰兒推車下方袋內,得手後,僅結帳泡麵、軟糖(價值39元)離去。嗣為店員 許雅筑 發覺,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陳嘉琪於警詢及本署│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偵訊時之供述│拿取鮮奶1瓶,並將鮮奶││││放置於嬰兒推車下方袋內││││,未結帳即離去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是因為小孩哭││││鬧,忘記付錢云云。│├──┼───────────┼───────────┤│二│被害人吳凱彬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指訴│竊取店內鮮奶1瓶之事實││││。│├──┼───────────┼───────────┤│三│監視器翻拍光碟1張及錄│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竊│││影畫面翻拍照片6幀│取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集勇││││店所有之上揭物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嘉琪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檢察官蔡妍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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