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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