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肆年,並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確定。經查右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毒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八月十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捌月,並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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