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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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一年執字第一0五號),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未按時報到執行,業已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本院以電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查詢電話紀錄表可參,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提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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