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674號
法定代理人 蔡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苡 銜、查名邦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16805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2,822元、332元,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各別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各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