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669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告 吳慧珍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8日向原告申請本件信用卡時,所留存之卡片地址、帳單地址、戶籍地址、現居地址,及所附身分證件影本上載住址,均為「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號2樓」(見本院卷第17至23頁),而其住所地現為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新北○○○○○○○○),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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