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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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518號抗告人 魏高明
陳秀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4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劉又菁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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