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聲請人 鄧諺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膳食費7,500元、飲用水500元、衣用品支出3,000元、水電瓦斯通話費5,000元、油資1,500元,應提出相關單據證明文件,並說明每月飲用水及通話費之支出必要性。
二、應提出聲請人配偶 吳佩芳 之102年、103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應提出受扶養人 鄧凱仁鄧煜叡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每月支出列有父母親二人孝親費。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父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五、請據實詳細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2年5月20日起至104年5月1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李略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