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34號上訴人 盛治仁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 律師
張菀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盈佳 律師被上訴人 梁文傑
馮光遠 蔡協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王幸華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