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聲請人新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瓊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二、若是投標,請提出因投標而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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