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27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恩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恩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恩萍前因犯竊盜等罪,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於民國97年9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