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高忠信
陳慧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告 林進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3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莊明達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竣閔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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