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3號聲請人大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俊松 代理人 錢艾琪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玫熹┌──────────────────────────────────────────────────────────────────┐│本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3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黃葉碧雲 黃財源 ││92年9月30日│92年11月30日│120,000元│TS02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