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司字第三○八號聲請人 林春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報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年八月十五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就任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方磊公司)清算人後,即依公司法關於清算之相關規定,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向法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聲請人以方磊公司尚有債權新臺幣一千九百六十三萬二千四百元未收取,經方磊公司九十九年度第三次股東臨時會議決議依法訴追,致無法於六個月完結清算,請求展延清算期間等語。並提出買賣契約書影本、催告之存證信函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方磊公司九十九年度第三次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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