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26號上訴人 張凱鈞 兼法定代理 張宸逵 人
黃鈺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
李睿禔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勇郎 、 卓蕭靜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