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58號原告 謝旻螢 被告 吳瓊興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即被告就原告所有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5505建號建物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