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智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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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智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智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雅信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羅雅信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105年10月25日下午3時30分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