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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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68號原告京品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富田 原告與被告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