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被告 曾富榮
陳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325,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1年10月5日所為信託行為及101年10月8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被告陳嘉慶應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222,364元,而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則為508,
15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8,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