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9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被   告  鄭秋珍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岡簡字第9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22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參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權
利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明細、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
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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