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57號上訴人 李俊田
永馳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育正 上訴人 王智銘
蔡文智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