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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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俊田
永馳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育正 上訴人即被告 王智銘
蔡文智 前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群裕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0,506元(計算式:70,917元+44,392元+3,000,000元+402,906元+252,291元=3,770,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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