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上訴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逾期駁回其上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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