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貨幣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緩刑五年,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二二號刑事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云云。
貳、經查受刑人於緩刑內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入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出所,原因則為「無繼續用毒品之傾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非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難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