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 莊瓊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婉淑┌─────────────────────────────────────────────────┐│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禎聖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102年12月31日│147,2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