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夏義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夏義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夏義村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6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號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4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