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0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鍾鐵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鐵成於民國(下同)108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04月02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7.89機動計付(月調)。
(二)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因債務人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3年10月02日屆滿,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11月02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342,165元(其中本金327,805元,緩繳息14,3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五)證物名稱及件數:
1.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各乙份。
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兩份。
3.歷史利率查詢乙份。
4.戶籍謄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鐵成│其中本金327,│至民國109年1│年息8.69%│││342165││805元,自民│2月01日止││││元││國109年11月0│││││││2日起││││││├──────┼──────┼───────┤││││其中本金327,│至民國110年0│年息10.428%│││││805元,自民│9月01日止││││││國109年12月0│││││││2日起││││││├──────┼──────┼───────┤││││其中本金327,│至清償日止│年息8.69%│││││805元,自民│││││││國110年09月0│││││││2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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