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濡琳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於聲請調解
之管轄法院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押租金,依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
第9條約定:「雙方同意如因本約涉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1份在卷可憑,又兩造均
為法人,既已合意定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相對人異議後,視為聲請調解,由無管轄權之本院受理,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