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01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吳雨宸
何韋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理由可稽。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何韋勳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000分之338)及其上同段119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告吳雨宸,乃係本於代位權為主張,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房地價值為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72,425元【計算式:(面積501㎡×公告土地現值75,313元/㎡×338/1000)+(面積51㎡×公告土地現值50,000元/㎡×338/1000)+建物現值310,900元=1,672,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8,920元,應再補繳8,7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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