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即原告丙○○○
乙○○○被上訴人即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5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