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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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235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全永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狀載相對人全永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