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捷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偉棠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
       鄭婷瑄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 張立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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