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小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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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192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劉乃華
被   告  吳派源
上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0年7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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