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64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貳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證據並所犯法條中,被告所犯法條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為第10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
品罪嫌,應予更正。
2聲請書中關於參考法條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亦應一併更正。
二、被告曾於民國9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92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件
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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