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原告 羅文洲 被告 張嘉倩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刑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8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顏妃琇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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