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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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霖原名吳俊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