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2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菘鶴數位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