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4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廖琬淇被告曾家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1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琬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家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廖琬淇於偵查中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及被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