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0二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丁○○
丙○○被告戊○○
乙○○庚○○甲○○己○○辛○○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本件自訴不受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丁○○、丙○○自訴被告 張琼紗 、乙○○二人賄賂檢警人員即被告庚○○、甲○○、己○○、辛○○等出賣偵查權、舞弊、偽造文書、枉誣陷害自訴人云云,原審以自訴人所訴被告等人之犯行,係分別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十一條之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及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五號判例意旨,而為自訴不受理之諭知,並無不合,自訴人等上訴指摘原判決不尚,非可採取,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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