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8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87
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劉建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之T字扳手壹支、電纜剪貳支、剝電纜皮用刀壹把及號碼鎖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建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嗣於100年3月24日4時40分許,在桃園縣龍潭鄉黃唐村7鄰黃泥塘13號前,為警查獲其駕駛如附表編號2所示竊得之自用小客車,並扣得其所有之T字扳手1支、電纜剪2支、剝電纜皮用刀1把及號碼鎖1個,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劉建鴻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 張國進鄧宇凡 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述、被
害人 王興旺 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 徐宇曾文源 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3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2份、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目錄清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各1份、現場照片28張及扣案之T字扳手1支、電纜剪2支、剝電纜皮用刀1把、號碼鎖1個。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如附表編號3至5所為,均係犯同條第1項第3款、第2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起訴書就如附表編號3至5部分僅論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容有未恰,惟此部分基本事實相同,僅屬加重條件之增加,本院自得予以審酌,併此敘明。被告上開6次犯行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竟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反而多次竊取他人之物,使被害人等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物均已由被害人等領回,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至扣案之T字扳手1支、電纜剪2支、剝電纜皮用刀1把及號碼鎖1個,均為被告所有而供如附表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亮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竊取時間│竊取地點│被害人│竊取方式│竊取財物│主文│├──┼────┼────┼───┼──────────┼────────┼────────┤│1│100年3│桃園縣龍│張國進│持其所有客觀上足對人│銅玻璃電線(60m/│攜帶兇器竊盜,處│││月13日5│潭鄉中興││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m2)約100公尺│有期徒刑柒月,扣│││時許│路九龍段││威脅,而可供作兇器使│,重約65公斤(價│案之電纜剪貳支及││││340巷96││用之電纜剪2支剪斷電│值合計約新臺幣【│剝電纜皮用刀壹把││││弄38號旁││纜後,將竊得之電纜線│下同】8,190元)│均沒收││││之電線桿││置於桃園縣龍潭鄉黃唐││││││││村7鄰黃泥塘13號存放││││││││,再以剝電纜皮用刀1││││││││把將電纜外皮剝除│││├──┼────┼────┼───┼──────────┼────────┼────────┤│2│100年3│桃園縣中│鄧宇凡│持其所有客觀上足對人│牌照號碼3316-DZ│攜帶兇器竊盜,處│││月21日5│壢市惠州││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號之自用小客車1│有期徒刑柒月,扣│││時許│街122號││威脅,而可供作兇器使│輛(價值約300,00│案之T字扳手壹支││││││用之T字扳手1支撬開│0元)│沒收││││││車門並破壞電門鎖│││├──┼────┼────┼───┼──────────┼────────┼────────┤│3│100年3│桃園縣平│王興旺│翻越牆垣侵入廠區,再│電纜線(華興麗華│攜帶兇器、踰越牆│││月20日2│鎮市工業││翻越窗戶進入屋內,持│.2002.600IV.250│垣、安全設備竊盜│││時許│七路1號││其所有客觀上足對人之│mm2)6條,約80│,處有期徒刑柒月││││新竹客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公尺(價值合計約│,扣案之電纜剪貳││││保養廠內││脅,而可供作兇器使用│100,000元)│支及剝電纜皮用刀││││││之電纜剪2支剪斷電纜││壹把均沒收││││││後,將竊得之電纜線置││││││││於桃園縣龍潭鄉黃唐村││││││││7鄰黃泥塘13號存放,││││││││再以剝電纜皮用刀1把││││││││將電纜外皮剝除│││├──┼────┼────┼───┼──────────┤├────────┤│4│100年3│同上│同上│同上││攜帶兇器、踰越牆│││月21日1│││││垣、安全設備竊盜│││時許│││││,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電纜剪貳││││││││支及剝電纜皮用刀││││││││壹把均沒收│├──┼────┼────┼───┼──────────┤├────────┤│5│100年3│同上│同上│同上││攜帶兇器、踰越牆│││月22日2│││││垣、安全設備竊盜│││時許│││││,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電纜剪貳││││││││支及剝電纜皮用刀││││││││壹把均沒收│├──┼────┼────┼───┼──────────┤├────────┤│6│100年3│同上│同上│先更換大門門鎖,並以││攜帶兇器竊盜,處│││月23日2│││密碼將門鎖開啟進入廠││有期徒刑柒月,扣│││時許│││區,再持其所有客觀上││案之電纜剪貳支、││││││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剝電纜皮用刀壹把││││││全構成威脅,而可供作││及號碼鎖壹個均沒││││││兇器使用之電纜剪2支││收││││││剪斷電纜後,將竊得之││││││││電纜線置於桃園縣龍潭││││││││鄉黃唐村7鄰黃泥塘13││││││││號存放,再以剝電纜皮││││││││用刀1把將電纜外皮剝││││││││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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