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黃金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黃金河│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100年6月26日│22,400元│GA0000000│││││用合作社文賢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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