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14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4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21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2│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3│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25││├──┼───────────────┼──────────────┼────┼───┼────┼───┤│004│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289││├──┼───────────────┼──────────────┼────┼───┼────┼───┤│005│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50││├──┼───────────────┼──────────────┼────┼───┼────┼───┤│006│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18││├──┼───────────────┼──────────────┼────┼───┼────┼───┤│007│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301││└──┴───────────────┴──────────────┴────┴───┴────┴───┘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