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周安全
周 吳素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被告 李世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814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蔡憲德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