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王志佳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進福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4,75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
台幣 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